公务员对被取消录用不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
公务员对被取消录用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决定,因此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公务员认为取消录用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作出取消录用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向作出复核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公务员申诉的途径是内部行政救济,而非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