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预防接种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权益。以下是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补偿原则
1. 公平、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2. 受种者自愿申请、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3. 依法补偿、科学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
二、补偿范围
1. 预防接种过程中发生的异常反应;
2. 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与疫苗有关的疾病;
3. 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与疫苗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
三、补偿标准
1. 异常反应:根据受种者病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2. 疫苗相关疾病:根据受种者病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3. 疫苗相关严重不良反应:根据受种者病情严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四、补偿程序
1.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向接种单位提出补偿申请;
2. 接种单位核实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发放补偿款。
五、其他规定
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补偿办法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