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一)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二)跨两个以上省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成员名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审查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审查的通知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合理、可靠、安全;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专家审查意见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专家审查意见后,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审查的通知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施工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许可的通知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通知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许可;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三同时”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三同时”验收的通知后,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