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小区限号收费标准(苏州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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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一般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园区停车怎么划算
注意!
园区这些停车场
收费标准有变啦
新标准计划12月1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公共停车
收费政策调整公告
公共停车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当前园区机动车通行量大,停车资源紧缺,导致停车难、乱停放及交通拥堵等问题日益凸显。为缓解上述现象,倡导绿色出行、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经研究决定,园区将对24个路外公共停车场和19条道路收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通过价格杠杆调节,提升车位周转效率,优化配置有限停车资源。新收费政策已完成收费核定手续,计划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按照新收费政策实施管理。
本次收费政策优化调整依据为苏州市发改委《关于公布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发改费〔2020〕3号)及《苏州工业园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区分类管理意见》(苏园管规字〔2020〕6号)文件精神,遵循“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化收费原则,以低于苏州市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为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了分区分类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1. 缩短免费时间,调整计费起点时刻。总体上将目前2(或3)小时内免费,超过2(或3)小时每半小时收费2元,改为2小时以内6元(或8元),超过2小时每半小时2元(或1元、3元),半小时内驶离的不收取停车费用。
2. 实施分区分类差别化收费。即按照苏园管规字〔2020〕6号文件划分的一、二、三类管理区域,对商贸及办公场所周边区域适度提高收费标准;对住宅小区附近区域合理降低收费标准;对工业区周边实行计次收费,按最低每次5元收费,缓解企业停车贵问题,改善工业区市容环境。另,政务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场所周边公共停车场,即行政中心区域和星塘街公共停车场暂不调整收费。
3.现有P+R停车场套用相应新收费标准后仍按苏州市统一要求实行P+R半价优惠政策。园区城铁站维持现有收费政策不变。
详见附表《收费政策优化明细表》。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
2021年10月29日
收费政策优化明细表
01
24个路外公共停车场

02
19个道路停车泊位

责编王子元 编辑October
来源园区融媒体中心 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园区市政服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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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园区部分公共停车场(位)收费调整!》
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2
一年800元。苏州小区有固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在2022也是一年800元,一直都是。苏州,简称“苏”,古称姑苏、平江,江苏省辖地级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小区停车收费标准2022国家规定
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
物权法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事实上,停车费的收取标准也并不是由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只不过,国家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标准是有上限的。停车费都是直接交给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物业公司都可以根据本小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只不过,现在各小区的停车位可能都难以满足小区业主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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